各学院:
根据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<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学位〔2019〕20号)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的第十四条规定:“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,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。”按通知要求,为平稳过渡,设置三年过渡期,过渡期期间,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,过渡期结束后,2022年所有单位按《办法》执行。
该《办法》涉及公司2018级辅修在读员工,以及2016级、2017级辅修延期学习的员工。请员工辅修专业所在学信息必逐一落实,告知员工,2022年起不再单独发放辅修学位证书,主修和辅修专业需同时毕业,并敦促员工在修读辅修专业时,务必做好学业规划。
教务处
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
2020年6月2日